序 言
序 言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校前身为创建于1952年的杭州工人技术学校,1953年更名为杭州工业学校,1958年升格为浙江机械专科学校。1960年与浙江大学冶金系和煤炭系、浙江电力专科学校、浙江纺织专科学校合并成立杭州工学院,1961年并入浙江大学。1964年重新组建浙江工业学校,1975年更名为浙江机械工业学校。1999年筹建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02年成立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教育部批准设立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大学。
学校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扛起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担当,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开放、合作、服务”的办学宗旨,秉承“求实、求精、求新”的校训,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职业技术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办学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大学,简称“机电大学”;英文名称为Zhejia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ngineering,英文缩写为ZUME。
第三条 学校设滨江、海宁两个校区。滨江校区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28号;海宁校区位于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青年路999号。法定注册地为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28号。
学校网址为https://www.zume.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是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管,保护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类型教育定位,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依法自主办学,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等活动,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招生、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机构设置和人事管理、财产管理和使用等方面拥有办学自主权。
第九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教师为主体,尊重师生、关爱师生、激励师生,促进师生全面发展,依靠师生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学校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合理确定规模结构,科学布局专业,强化服务制造业的办学特色,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目标引领,科学制定和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坚持人才强校,开展协同创新,促进开放办学,彰显办学特色,为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提供人才支撑。
第二章 教育形式与基本职能
第十二条 学校以举办全日制职业本科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本科层次以上职业教育)。适当开展多形式的继续教育、中外合作教育、留学生教育以及各种层次的非学历教育、社会培训等。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制定学籍管理规定和学位授予办法,按照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授予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传承“敬业、爱生、严谨、善教”教风,弘扬“崇德、重技、勤思、善学”学风,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控与保障体系,培养复合型、创新型高端技能人才。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强高能级科研平台和高水平科研团队建设,开展产业技术应用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解决生产一线复杂问题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以服务浙江制造为己任,与先进制造业紧密互动、合作共建和协同创新,促进科技创新、技术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人才培养,集聚和传播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工匠精神,传承和建设体现时代特点、制造特色、学校特征的校园文化,弘扬中华优秀文化。
第三章 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五)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六)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传承学校文化;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成长成才服务体系,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创新创业活动、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困难学生资助帮扶体系,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内听证、申诉等学生诉求表达与权益救济机制,维护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交换交流学习、非学历教育等不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在学校期间的权利义务,由学校和学生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队伍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应由具备良好师德、具有较好知识结构、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七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工作和进修培训机会、条件和薪酬;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活动和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工资制度等规定,健全教职员工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完善激励机制。根据办学实际,采取措施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或调整岗位,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学校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学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员工续聘、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学校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组织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五条 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进修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按照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坚持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部、馆、中心)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党委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非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学校党委会根据党委的职责及学校实际制定议事规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议事、决策。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学校根据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由上级监委设立监察专员,派出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合署办公,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权限进行调查、处置、问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等基层组织和其他统战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节 校长
第四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建设工程、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若干人,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产生;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行政职能部门协助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根据校长职责和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进行议事、决策。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结合实际依法制定章程,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校长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科研等领域的重大规划与政策;
(二)审议学校学科及专业设置和重大科研计划方案等;
(三)审议重大个人学术荣誉;
(四)审议教师职务聘任、岗位晋级中的有关学术标准;
(五)负责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学术成果评价;
(六)负责学术道德建设与监督,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维护学术秩序;
(七)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招生、学科及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创新平台建设、学位标准、师资队伍建设等涉及学术问题的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或审议意见;
(八)其他有关学术工作的审议、评价和咨询。
学术委员会人员构成、职权等按照其章程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审议、决策与咨询,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位点的设置和调整;
(二)审定学位授予办法、人才培养方案和质量标准;
(三)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四)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和学生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审定教学、学生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审议相关管理制度,审定重大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等事宜。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的构成、职责等按照相关章程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成立改革发展咨询委员会,对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重大改革和发展举措、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提出咨询评议意见和建议。学校改革发展咨询委员会成员由校内相关专家、合作企业代表和国内知名教育专家共同组成。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群团组织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活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内部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重大事项;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执行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团的章程,结合学校和团员青年实际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置;审议上一届(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三)制订、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
(五)讨论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第五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按规定设置职能管理部门并赋予其职责权限,并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机构设置。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设立二级学院(部),是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履行教育基本职能,自主行使相应职权。
第五十八条 学院(部)的主要职能是:
(一)全面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二)根据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学院(部)管理制度;
(三)制定并实施学院(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并实施学院(部)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四)在学校核定编制内设置学院(部)内部机构,实施对工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
(五)考核并评价学院(部)教职工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学院(部)教职工的收入分配政策;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七)按规定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和资产,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八)在学校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九条 学院(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学院(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运行等事项,按照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进行议事、决策。
第六十条 学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学院(部)委员会。学院(部)党委负责学院(部)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主任)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十一条 院长(主任)全面负责学院(部)的行政事务,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工作。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学院(部)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院(部)建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院(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和咨询。
第六十三条 学院(部)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规定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授权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一节 经费来源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事业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十七条 学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渠道获取事业收入,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按照有关法规及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社会捐赠、校友赞助,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捐赠事宜按教育基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费公开与绩效考评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与审计监察制度等经费管理制度。
第三节 资产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依法占有、使用的,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学校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建立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节 保障体系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服务,为科研服务,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和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成立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大学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地方校友会。学校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办学资源。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托办学优势和资源,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协同创新,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并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校、国际组织和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国际化,构建开放办学的格局。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估制度,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第三方组织的认证或评估。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布国家规定的信息公开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标是矩形图案,左半部分以校名中的Mechanical(机)、Electrical(电)开头字母“M”&“E”为基本型,图形左边形成“M”、右边形成“E”。整体为“三竖三横”,“三竖”代表“求实”“求精”“求新”的校训,“三横”代表“开放”“合作”“服务”的办学理念。以长条+方块之间的位置变化来体现机械内部、机械与机械间的运动。右边蓝绿色块的变化代表着机械零件的高速运转,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迭代升级、生生不息的发展活力。右上半部分是中文校名“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大学”,字体系朱关田集字;右下半部分是英文校名“Zhejia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ngineering”。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金属证章。教职员工佩戴的校徽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校徽为白底红字。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印有校标和中英文校名的长方形旗帜。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歌为《机电脊梁》,由马树贤等作词,唐大林作曲。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25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后由学校发布。
第八十七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或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及时修订章程:
(一)学校的名称、类别层次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三)学校的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四)其他应修订章程的重大事项。章程的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